8月16日,住建部发布《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(试行)》,对新建商品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、房屋租赁合同、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进行了进一步规范。其中提到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人脸识别、信息共享等手段,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。
规范重点内容如下:
1、规范了适用范围,全面覆盖新房、二手房网签。 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开展房屋转让、租赁和抵押等交易活动的,实行房屋网签备案,实现新房和存量房买卖合同、房屋租赁合同、房屋抵押合同网签备案全覆盖。
2、获得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才能交易。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、住房租赁企业、银行业金融机构、交易当事人等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的,应当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系统用户注册,取得新建商品房买卖、存量房买卖、房屋租赁、房屋抵押等相应的房屋网签备案系统操作资格。
3、房屋网签备案系统与各部门联网,通过人脸识别等手段识别买房人和房屋网签备案资格。房屋网签备案系统应通过与自然资源、公安、财政、民政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、金融、税务、市场监管、统计等部门联网,通过人脸识别、信息共享等手段,自动核验交易当事人和房屋是否具备房屋网签备案条件。
4、简化房屋备案流程,提高效率。规范提到,为提高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水平,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简化房屋网签备案办理程序,优化房屋网签备案系统,配置自助办理设备,引入人脸识别、电子签章等技术手段,实现自助终端设备办理和业务窗口办理并行,提高办理效率,逐步纳入政务服务“一网通办”。
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延伸窗口服务,在房地产开发企业、房地产经纪机构、住房租赁企业、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场所设立服务点,方便当事人就近办理房屋网签备案。对办理房屋网签备案确有困难的特殊群体,可提供上门服务。
积极推进“互联网大厅”模式,利用“互联网+”、大数据、人脸识别、手机应用软件(APP)、电子签名等手段,实现房屋网签备案“掌上办理、不见面办理”。
值得一提是的,规范中,住建部明确了不得进行房屋网签备案的情形,具体内容如下:
房屋网签备案条件买受人属于失信被执行人的;
买受人和出卖人不具备购房、售房条件的;
新建商品房未取得预售许可或者现售备案的;
存在查封等限制交易情形的;
政策性住房未满足上市交易条件的;
按政策限制转让的;
属于禁止抵押范围的。
根据以上规范,未来上了失信人名单的老赖,将更加难买到房;在网签备案系统与各部门联网后,房屋和买卖交易人的整体情况将更加清晰,房屋能不能交易一目了然。